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在山东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保证保险工作。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指导意见》提出,严格标准。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保险期限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单位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当与缺陷责任期一致。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9〕18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质安字〔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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