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计[2005]314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本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新(改、扩)建的交通重点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施工分包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工程,是指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并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交通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四级及以上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
第七条 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法人,是指将交通重点工程发包给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的工程投资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建设项目法人授标并与建设项目法人正式签署合同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专业工程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并且在职的人员。
第三章 分包活动管理 [page]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允许分包的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与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要求。
建设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合同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在履约过程中,因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或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或施工工期拖延,经建设项目法人充分论证并确认,建设项目法人有权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重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严禁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定,未经充分论证指定分包、分割工程。
前款所述情况的专业工程分包,由专业工程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专业工程分包人直接对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保护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具备承担与该专业工程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应当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将该部分专业工程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分包。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承包人拟分包的,除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分包工作量超过100万元的单项合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人的,承包人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建设项目法人批准。
第十四条 分包并不解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除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的行为向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劳务人员应编入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的施工班组。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据合同规定在不妨碍专业工程分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承包人可随时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承包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在项目建设中的守法及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 分包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分包人,但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page]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法、违规分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违规分包:
(一)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的;
(二)承包人未经建设项目法人书面同意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关键性工程或不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进行分包的;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港口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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