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标底招投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2、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30%。
二、无标底招投标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虽已初步具备推行"无标底"招标的条件和基础,但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行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许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够成熟,因此,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无标底"招标还可能会面临其它一系列的问题,如: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性。受传统思想观念惯性的影响,人们对待一些改革内容,因会牵涉到部门或个人的职能、责任、利益的划分,总不愿主动推行,对一些革新内容怕出问题,不敢主动尝试等,这些将制约"无标底"招标工作的开展。
(2)计价方式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性。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价来计算直接费,然后以此为基础并按有关规定计取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这种计价方式虽然造价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调价政策,有些地方把一些费用单列为竞争费,但实质上报价仍是以定额为依据,生产者不能成为真正的定价者,体现不出真正的市场竞争性。
(3)缺乏外部环境的配套性。采用"无标底"招标后,投标者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而我国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业主资金不到位、手续不齐全就忙于开工,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制约,将加大承包商的风险,另一方面,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如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实现工程,应如何处理也缺乏制约措施,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4)市场管理中缺乏执法的严肃性。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近几年为规范建筑市场,先后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招标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什么国际上通行的无标底招标的做法(当然)国外也有设标底招标的项目),国内就行不通呢?笔者以为,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方面,往往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投标人参与竞标,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标儿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另一方面,投标人大多是私有制或股份制等形式的公司,投标人一般不会无故牺牲公司的利益,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争夺市场的情况很少见)。为杜绝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或抵于成本价中标,根据国内招投标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保留有标底的做法。但评标方法应进行改革,标底不应以直接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也不应以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等形式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标底只能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价的控制依据,如认为低于标底价a%为低于成本价(指所有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最低成本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高于标底价b%为不具有竞争性(指高出行业平均利润较大幅度),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b%时,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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