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有什么内容?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内容主要有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实行目录管理;推进信息公开以及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这四个方面。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由招标百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内容以及相关知识。
一、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1、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2、实行目录管理
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3、推进信息公开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4、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进行招标投标规范清理的法律规定
《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1、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
《意见》要求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
2、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主要方式
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内部清理的做法,将公众参与和市场主体意见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除了清理过程中集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意见日常收集和反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3、将严格程序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针对“增量”,《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严把出口关。同时,要求建立后评估制度,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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