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特定的工程是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要签订合同的,可以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有没有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项目是必需要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项目要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但中标无效必须严格限定,没有到一定后果,不能认定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项目是必需要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项目要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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