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在进行交易或是合作时,一般是需要交保证金的。保证金可以防止一方违约。投标也是需要保证金的,可以保障招标人的权益。那么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投标保证金的性质
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它是为了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在保证金交易里,买卖双方只须付一少笔保证金给经纪人即可。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一是保护经纪人的利益,客户因故无法付款时经纪人即以保证金补偿。二是为了控制交易所的投机活动。从保证金的实质来看,是交易人士经过经纪人给付商品结算所的一笔资金,并不计算任何利息,是为了保证交易人士有能力支付佣金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损。
虽然《招标投标法》在法律层次上并没有对招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做出规定,但有关部门规章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成立。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还要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我们假设招投标保证金可以定性为成约定金,那么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正式签订合同阶段,合同还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在招标实践中,我们把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称作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成立”不是指《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只是代表了对订立合同的约束,双方经过进一步磋商正式签订合同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这一段过程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所发生的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投标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二者区别的关键更在于招投标保证金具有惩罚性,而定金只具有补偿性,由此决定了招投标保证金的强制性更大,效力优先,而诸如标的额的上限以及适用罚则等方面才相应的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招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的肯定结论。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称作为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是对订立合同的约束。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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