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温州发生了一起到目前为止全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参加温州市区南塘大道第二、第三标段和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竟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并从中标公司分取"好处费"达1216万元,这"三大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所有的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了刑罚,同时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啊!
此事件表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我国被人们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自2000年1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它对于整顿我国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在项目建设中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少数人所垄断,加上权力寻租、金钱交易、行政干预、人为操作、"红包"竞争、权色交换等等,在招投标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人们期盼已久的用"阳光" 驱逐"暗箱" 的局面未能真正出现,使得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社会上有关招标投标领域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的不时出现,使许多人对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指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虽然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但他们的话代表了当今社会一大部分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如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为什么施工企业热衷于搞"串标"、"围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行业有一些人认为串标等行为是行内公开的秘密,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呢?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施工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容纳大量劳动力,一些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造成建筑施工队伍一度膨胀。而建筑市场长期以来"僧多粥少"供求关系失调,建设项目远远满足不了建筑施工队伍的需求。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甚至出现几百家单位一起竞争一个工程的现象,投标的办法大都是以偏低的标价中标为主,迫使市场把追求极端最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做法发挥到了极致。施工企业若想中标,那就只有报低价,甚至是报低于成本价,于是大家就拼命地往下压价,从而就变成一种恶性的竞争。带来的后果就是有些单位中了标,因为报价低要亏本就不做了,放弃。或者说即使做了,也是偷工减料,最后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中途就停了。比如:广东某建筑企业为了取得中国银行温州分行办公楼工程,就不惜以低于标底价20%的报价投标,在竞得该工程后,该施工企业为了谋利,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后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这就是闻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事件。
由于国内建筑市场中投标人普遍缺乏一种自觉的理性,使得国际市场流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完全变了调、走了样。难怪有人说:当前的"低价中标"市场对施工企业来讲是一条百分之百的死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为了利益最大化,明面上实行公开竞标,暗地里挑选好几家关系较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搞假竞标。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好于其他的投标企业,表现为: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详细完美。这样在评标时当然会获得高分而中标。在利益的驱使,不管是中标企业还是没中标的企业,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企业看来,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企业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毫无疑问,工程串标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恶劣行为。
与此同时,透过国内建筑市场频频爆发的"工程串标案"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在制度设置方面是否出现了问题呢?正如某位名人所言: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则起相反的作用。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但在目前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低价中标,如何实施低价中标,在实施中的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实际操作的规则如何制定,都亟待加快进行,以切实堵住这个招投标领域的黑洞。
二、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是否存在社会资源浪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都必须兼顾效率、经济以及公平的问题,招投标市场也不例外。招投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通过发布招标信息,以及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尽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到相当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从而部分消除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别。通过招投标可以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招投标中,自觉引入价格机制,有利于科学地建立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并发挥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以达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竞争会促使施工单位引进新技术,消化和吸收新工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使资源向那些能使其产生较大效益的生产者手中集中,从而形成施工企业的规模经济,有利于资源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但如果买卖双方的比例严重失调,则会产生过度竞争,造成低价抢标现象,损害资源的总效率。
在当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中,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是不论项目的性质,不管项目规模的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在一些地区,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公司去投标。然而公开招标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在效率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周期长,成本高等。明显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造成投标资源严重浪费,加大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必要成本。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都是从勘测设计或立项就开始跟踪,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关系,跟踪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的甚至几年,然后从网上获取招标信息,着手准备资格预审资料,参加投标报名,到购买标书,进行现场和市场调查,组织编制文件。参与投标中能中标的施工单位往往是几十家或上百家之中的一家,未中标的单位一切工作都付之东流。每个投标人(承包商)都要交付投标费用,包括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如果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省效益,则提高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每年参与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几个标,这样的企业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要解决投标资源严重浪费的问题,首先,要把好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关,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其方法是进行资格预审和采取适当的招标方式。市场准入要求施工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遵循一定的法规并具备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经营资格,以限制那些竞争力低下的企业进入,避免出现低价抢标和交易成本上升的现象,保证合同价格较好地遵循价值规律。其次,要科学决策、降低招投标费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一些费用开支。招标费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组织答疑费及评标费用、起草合同、合同谈判以及履约监督相关费用等等。投标费用主要有:信息搜寻费、报名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市场价格预测费、分包商选择费用、合同谈判以及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及风险费用等。对于招标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投标方要注重投标策略,充分估计投标成本,不要"广种薄收",应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高中标率。
三、为什么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许多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种不规范不仅表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现象,还表现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规定;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开标时间与截标时间不一致;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等等。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投标市场仍然阴霾笼罩,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
因此、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的作用,必然要求建立"阳光操作体系",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管理,追求效益最大化。要克服现行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陷,就必须对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改革,从相关法规上来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或者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剔除在招标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找关系、托人情、送礼丧失原动力,让招标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首先,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第三,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防止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
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当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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