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
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间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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