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标和围标的表现形式
1、概念
串标是指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
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应该指出,在国际工程界投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甲投标人在付给乙方合理的睡觉费后,乙方可放弃投标。这是允许的。而围标是投标人串联后还要投标,这是两者现象上的不同。
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2、表现形式
串标:(1)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
(2)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3)招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内定投标人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甚至代缴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内定中标人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咨询费。
围标:(1)利益集团导演布置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一个法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2)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法人分别投标;
(3) 串标围标相结合,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轰轰烈烈走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
二、成因
1、 串标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项目承办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
二是项目承办人有利益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问题。
2、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
一些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办法,为保证本系统或自己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
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生的主要腐败问题是行贿受贿和工程价格居高不下、质量的粗制滥造和工期拖延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
据××省建设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告
××省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建筑面积34464㎡,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报建手续,委托××市×××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1月17日开标,有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为××市建筑工程×公司。
经查,该工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市建筑工程×公司违规以带资、垫资等手段投标,影响了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和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均未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响应;更为严重的是,××省文化厅歌舞剧院、××市建筑工程×公司和××市×××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将××市建筑工程×公司做的预算书加盖造价师和预算员资格专用章后,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的标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第34条第3款、第37条第4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对该工程招投标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省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招标无效,废止中标结果。为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省文化厅歌舞剧院应尽快重新组织招标。
2、在调查期间,暂停××市建筑工程×公司在山西建筑市场一切投标活动,并在××××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对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省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是一起典型的招标人投标人串标的虚假招标,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招标人是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招标代理机构是串标的实际操作人,而投标人只是使用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想获取工程而已。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得法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依据第50条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应作如下处罚: a.处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罚款;b.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罚款为以上罚款的5%-10%;c.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d.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F.由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对其限制、排斥投标竞争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本条规定,应对招标人应作如下处罚: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对其泄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的行为和泄露标底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本条规定,应对招标人给于警告,可作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串标的主要操作者是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招标投标法对代理机构对串标的处罚重点是代理机构。因为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所以对招标人的处罚也是严厉的。但在××省对本次违规招标的处理中,对已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仅宣布中标无效并对投标人作了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没有处理,值得商榷。
四、对策建议
1、成立省级跨部门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对招标投标的监督主要是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和投诉处理三方面。现在监督主要在投诉处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已发现问题的处理就已经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如果没有牵头单位的协调监督,这个案件的处理也只能如此,在过程和结果监督中必须有专业的监督管理技术部门对重大项目参与管理,串标和围标在标书审查中应该有蛛丝马迹,如果由专家审核可以避免一些明显的串标等虚假招标出现。对招标结果的监督中也是这样,世界银行的项目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是关键
串标的主要操作者是招标代理机构,只要代理机构坚持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串标就难以得逞。因此要严格控制代理机构的审批,确保代理机构的质量;同时要通过行业自律加强教育,发现违规严厉重罚,使代理机构不愿迎合少数招标人的要求而丢掉饭碗,最大限度的压缩串标的空间。解决围标的钥匙也在代理机构手里。只要认真核查,围标的标书在评标委员会容易识别,现在的问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在实际工作中,代理机构发现围标苗头应适当扩大投标人范围,结果都比较理想。另外,政府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要慎重。在邀请招标里边容易出现围标现象。
3、加强媒体对招标投标的舆论监督。
媒体对招标投标加强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必要的基金会,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者,加强社会对使用纳税人资金项目的监督。鼓励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监督,关心中标公示结果,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4、已处理的案件应有警示作用。
如××年××月××省歌舞团招标事件,现在的处理结果值得商榷。有关部门应通过事件的严肃处理,警示教育有关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遇到此类问题时三思而后行,现在这种处理结果可能纵容有些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存在侥幸心理继续犯错误,这样明显的串标即使被曝光有投标人顶杠子足矣。如果设有省级招投标专门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结果进行监督,要求依法重新处理,对有关个人的处罚也可督察单位上级领导部门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
附:歧视性招标文件的案例
某招标人招标采购120辆4轮驱动的卡车,技术规格要求为:
马力75;转速2400;净载重量1吨;转弯半径21米;底盘高度30厘米;油箱70升
招标人共收到6份标书,其中有4份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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