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判决投标无效要依法行权
案情: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近日组织的一个检测设备的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时首先开启投标保函,检查其是否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条件提交,以确定是否能被接收,只有投标保函被接收的投标文件才能被接收。开标时,有一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于是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对此判决不服,该投标人很快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点评: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上述代理机构的做法已经越权。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只能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记录。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友情提醒:据业界人士介绍,开标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投标截止时间刚过又有供应商来投标,还有就是唱标阶段开标一览表书写不规范或书写错漏,要临时决定如何处理。据了解,开标一览表书写不规范或有错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待开标一览表,如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签字并盖章,但投标人要么只签字,要么只盖章。对于开标一览表中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开标一览表没有签字盖章,毫无疑问只需直接交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即可。如果是有签字未盖章或者有盖章未签字的应该被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书成立要件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字或者盖章是选择关系,即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具其一就可以基本确定开标一览表与所载投标人之间的代表关系。
业界人士透露,还有分包比较多的一些项目中,有些供应商分包号前后不一致,导致分包报价有出入也会给开标带来麻烦。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个项目分四个包,有的供应商同时投四个分包时,每个分包分别制作一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写着分包一,但其对应的开标一览表上写的却是分包二;还有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把四个分包做在同一份投标文件里,有四张开标一览表,应该是每个分包一张,但是其中两个分包都写成分包一了,其实其中一个应该是分包二。此时不但分包一不知道该唱多少报价,分包二也没有明确的报价。上述问题都会给开标造成困扰。尤其是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把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要求列为实质性要求就更难处理了。业界专家提醒,代理机构的主持人碰到这种情况时,绝对不能擅自做主。此时最好请监督部门裁决这样的标如何去唱。因为如果让投标人澄清的话,投标人可能利用澄清的机会增加中标的砝码,从而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最终引发投诉;不唱标当然也说不过去。
在具体的开标过程中,一些代理机构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开标一览表仅有价格,而没有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或者是开标一览表报价仅有数字,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关于报价的具体组成说明,比如是否包含运费等内容。对于这样的问题,业界人士认为,这些内容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投标人报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很难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全面的响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缺乏这些内容,而且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也找不到相关表述,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是一个无效的要约(要约要求内容具体确定)。
总之,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详细说明报价组成,投标人没有说明而仅提供笼统数字的,代理机构应该把情况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案例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案情:2008年7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唱标时没有注意到F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由于根据开标一览表的设计,小写金额在前面,大写金额在后面。代理机构的唱标人就根据阅读习惯直接唱小写的数字,而没有留意到大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到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直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报价以大写金额为准。结果在该投标人中标后,有投标人提起了投诉。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声称,他们参与了唱标,清楚地记得投标人的报价不是中标的这个价。当地财政部门调出唱标时的记录也确认了中标价非代理机构唱出的报价。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不应承认。因此F公司的中标也没有根据。
而当财政部门宣布F公司的中标无效后,F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投诉了代理机构。F公司认为,自己粗心虽然有错,但代理机构开标时的粗心也最终导致了他们错失了这次中标的机会。因为他们小写金额报的价比大写金额报的还低,中标也是绝对的。最终,该代理机构也因此遭到了批评警告。
点评:唱标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场的相关人员都应该开动脑筋,有必要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审视供应商的报价。总之,唱标绝对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念一下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即可的事情。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友情提醒:唱标时,负责唱标的人员为了把数字唱准确,可能会忽略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中不一致的问题,因此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应该行动起来,查看开标一览表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在开标结束前及时予以纠正,以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3:开标过程须全程记录
案情:开标的时候,你们已经说过如果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能履约的,怎么现在还没履约,采购人找我们麻烦了。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着急地给Q公司的项目经理打电话。但没想到Q公司的项目经理却坦然地说:我们的投标文件中已经说了采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在两个月之内履约。
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一听就急了:你们的开标一览表没有明确交货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有交货时间的,所以开标的时候我们和你确认过,你们说了一个月后肯定能给我们交货的。但我们现在手里没有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家具了,所以最早也还要半个月才能交。Q公司的项目经理如是说。
和Q公司的项目经理交涉无果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又和采购人进行了沟通。但采购人代表却表示,如果Q公司这么晚才供货的话,他们将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并请求代理机构向Q公司索赔。
多方沟通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便和当地财政部门沟通,请求当地财政部门对Q公司进行处理。但当财政部门向Q公司进行核实情况、准备对他们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时,Q公司的项目经理却进行了这样的辩解:开标时,我们没有说过我们什么时候交货啊,倒是在投标文件中做出过承诺。而当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调查,以证实Q公司说的情况是否属实时,代理机构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因为代理机构在此次开标中并没有做任何记录。
点评:案例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就开标现场进行记录和备案,一方面,在程序上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另外一方面,也会在供应商耍赖时处于有理说不清的被动状态。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友情提醒:开标过程最好做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还可以让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标人行使要求复查的权利,有利于招标人不断地自我完善,加强管理,少出漏洞。此外,还有助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开标过程的记录应当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的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出现的问题等等。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亚行采购准则》以及瑞士和美国的有关法律都对此做了规定。(文字/万玉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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