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首先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一、招标采购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后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即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法,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二、招标采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三、招标采购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四、招标采购合同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招标投标活动不仅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同时还受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通过招标采购程序订立合同,是招标采购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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