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按照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实际上就是“承诺”,表示招标人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仅仅是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还表示合同成立。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是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且当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损失,招标人还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不仅规定中标人不可拒绝签订合同。而且,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也给与明确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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