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21-2022年度目录》)。
按照《2021-2022年度目录》,从2021年起,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各案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 市)有关部门应参照新疆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O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达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021-2022年度目录》强调,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按照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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