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红锋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文件《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安装一线品牌电梯的通知》(金住建[2020]58号),要求从2020年4月30日开始,涉及安装电梯的必须安装一线品牌电梯。文件中列举了一些电梯品牌,称这些品牌为一线品牌,所有品牌均为外国品牌。
看到这一文件笔者十分吃惊!到了2020年,居然还有政府部门做出这类教科书式的经典违法文件。笔者是真心希望此类错误在以后不要再出现,让这样的错误永远成为教科书中的过去的错误。
这一文件的违法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粗暴干预民事行为。由于这一文件针对的是所有的电梯安装行为,金寨县内自然有许多是民事主体在安装电梯,对于民事主体,如民营房地产开发商,他们想安装什么品牌的电梯,政府机关本没有权力进行干预。这一文件显然限制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地方立法不能限制民事权利,更不要说,作为无立法权的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无权力限制民事权利
第二,涉嫌变相设立行政许可。这一文件规定:“对未安装一线品牌电梯的项目,县住建局不予竣工备案。”目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中,虽然各方均不承认是行政许可事项,但很多地方竣工备案成为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前置条件,这实际就是行政许可。一项行政行为是不是行政许可,不是由其称呼决定的,而是而是由行政机关的许可是否成为了民事行为进行的前提,如果是,不论是否被称为行政许可,本质上就是行政许可。文件中“对未安装一线品牌电梯的项目,县住建局不予竣工备案”,显然意味着,未安装一线品牌电梯的项目,将不允许投入使用。这在本质上,已经将使用所谓“一线品牌”作为了一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了。
第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则违背了要求购买国货的要求。当电梯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要求时,安装电梯将成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是要求购买国货的,本文件不但没有要求购买国货,反而要求购买外国货。也就是说,完全排除了国内品牌,而要求必须采购外国货。这是现代版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第四,没有给国内电梯品牌平等竞争的机会。如果是建设项目对电梯安装的质量提出要求,这当然属于正常。但这种要求即使不是国内企业、国内品牌优先,也应当是公平地对待所有的电梯企业。这时,质量要求应当是以技术指标方式提出,而不是以品牌提出。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两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均禁止指定品牌。这种禁止指定,既针对建设单位(采购人),更针对政府机关。
第五,“一线品牌电梯”的来历可疑。文件没有说明根据什么认为这些品牌属于“一线品牌电梯”,相信很多电梯生产企业不会认同。如果需要确定电梯“一线品牌电梯”,相信是一件非常复杂困难的工作,一个县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全不具备这样的能力。那么,他们是根据什么制定的这样的名单?背后是否有公关的因素?
总之,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一文件的违法行为毋庸置疑。希望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尽快改正这一错误,尽快收回这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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