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昌市实际,海南省文昌市发改委制定《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暂定办法》重点提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单位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签认,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变更设计并增加政府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附《暂行办法》下载链接:
http://wenchang.hainan.gov.cn/wcsfzhggwyh/gzdt/202009/92dc4dadc900477c86b9d9e6a23b57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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