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五项具体要求。其中强调,各区县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通知》要求规范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区县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19号文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通知》强调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严格落实19号文中预留份额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通知》还要求全面编制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将把政策措施规则融入业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文件范本,采购人在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于已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九条及19号文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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