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同时强调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支付标准为: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评审开始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征求意见稿》强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该标准执行。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报纳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办缴纳税款的,应当提供完税凭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长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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