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罚字〔2022〕14号、建督罚字〔2022〕15号、建督罚字〔2022〕16号、建督罚字〔2022〕17号、建督罚字〔2022〕18号、建督罚字〔2022〕19号,对XX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凌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某、颍上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肖某、杜某作出处罚。
其中,凌某存在对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管理不力,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施工作业期间,存在脱岗现象,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行为;梁某存在未认真组织实施技术交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落实的行为;姜某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审查、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肖某存在未履行督促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施工升降机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杜某存在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督促相关监理人员落实各自岗位职责,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验收把关不严的行为;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督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按规定组织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后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记录,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凌某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梁某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姜某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肖某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杜某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按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实际执行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