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通知》强调,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
《通知》提出四点要求,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加强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管理;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
在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方面,《通知》指出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通知》要求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此外,《通知》还规定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各医疗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该《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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