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要求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企业投诉还款情况纳入市州重点工作季度评价,推动各地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健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加强审计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
据悉,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其中强调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2021年12月,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措施》强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主管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措施》还提出依托外贸新业态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兰州、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开展跨境电商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传统外贸企业触“电”转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省内中小微外贸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交互、人才培育、业务追踪等服务,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在境外租赁、建立海外仓,不断拓展海外仓功能,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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