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优先采购、预留份额、给予价格扣除等方式,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实施办法》要求,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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