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珠海市财政局围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印发《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知》提出,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源头规范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建立采购人“一揽子”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提升采购透明度。全面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制全面落实,规范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采购员备案制、质疑答复程序等环节,明确采购人首尾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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