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提示》明确调整内容:一是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保留“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二是取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保留首次备案(企业备案)。企业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限。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三是取消备案证书。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备案事项办理后,备案信息推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对外发布。
对其他事项,《提示》指出,已办理过进浙备案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原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备案信息会在相应平台系统发布;若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完成后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到相应平台系统对外发布,不再发放备案证书;企业其他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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