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近日发布《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水平。
其中明确,供应商可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15日内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支付完成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采购人可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完成采购评价1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或暂停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的;
(二)供应商竞价期间,采购人随意改变竞价公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
(三)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七)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八)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30日内未及时解决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贵州省电子卖场按照“全省一张网”的原则进行部署,实现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全省电子卖场数据接口规范、产品分类标准,制定交易规则,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非驻黔单位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法满足其采购条件的,可在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所在地未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原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电子卖场启用后,原协议供货系统停止运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6]5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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