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教育部两部委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其中强调,项目承担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管理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工作所需费用,包括组织、协调、评审、鉴定和奖励费用等。
(责编:彭淑荣)
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85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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