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就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信用评分指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一般的名录、从业和监督要求之上,针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制定了评分标准量化细则(见附件),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根据信用分值测定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从A+、A、B+、B至C递减。
根据征求意见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一年一轮的计分周期制管理。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计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备案不满一年的代理机构,当年不进行计分。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获C级评分的代理机构,将面临限时3个月的公示与责令整改。此外,采购人在委托C级机代理构时,须得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理由;更低的评级还将提高财政部门对相应代理机构抽查的频次。
(责编:毕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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