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执法,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肃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可对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幅度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20-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可对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幅度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15-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可对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幅度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可对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幅度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导致其他供应商应当中标、成交而未中标、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可对其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自由裁量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中,明知具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且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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