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进行了合并并修订,并于近日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21〕3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降低供应商入驻门槛,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有七大特点:一是扩大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省范围执行。二是明确了网上商城管理主体,河北省网上商城移交省公共资源中心运行管理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等工作。三是调低了竞价采购限额,竞价门槛由20万元降低至5万元, 5万元以上(含)原则上实行竞价采购;增加采购人竞价结果确认环节。四是明确采购人职责和管理,强调采购人主体责任。五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入驻门槛,取消电信强制行政许可,取消了竞价前指定“品牌”,扩大了网上商城品目,包括货物、服务品目。六是建立约束机制,采取网上商城采购人、供应商实行相互评价的管理机制。七是明确驻冀军队用户申请、交易争议、投诉处理权限。
《办法》明确,采购人、供应商基础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为2-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暂停采购人网上商城使用权限,整改完成恢复使用;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半年,存在《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年限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强调,供应商应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城配送,5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配送;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必须支持送货到门服务,在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全省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家具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据了解,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自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上线。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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