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工程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征求意见稿》对各类型工程担保作出规定:投标担保中保证金额为不超过投标金额的2%,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为最高等级的,投标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招标金额的1%。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履约担保中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0%,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中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0.2%,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参与。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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