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4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的评价工作。
《暂行办法》提出,评标专家评价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不良行为累计记分且不清零。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形,一次可以分别记12分、6分、3分。其中,评标专家有收受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二十二项情形的,一次记12分;评标专家有影响或者干扰其它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等十项情形的,一次记6分;评标专家有不按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等八种情形的,一次记3分。
《暂行办法》指出,评标专家一次记3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半年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6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1年资格;评标专家累计记9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2年资格;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12分的,从记分之日起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其不得再次申请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入库条件的恢复评标专家资格。
《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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