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出修订。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明确,“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此次修订将该条调整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二十条明确,“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此次修订将该条调整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此次修订将该条调整为“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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