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商品的管理,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商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了电子商城商品管理的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电子商城上架商品的品目类别分为服务类和货物类。服务类商品为《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货物类商品除《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外,还可上架采购人普遍采购的通用类货物。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商城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子商城上架商品的管理,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清理下架。
《通知》强调,电子商城的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人自身原因)、电子商城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和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等情况,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如出现此类情况,采购人应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此外,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商城管理部门将建立电子商城商品价格监控机制,对商品价格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对商品价格等信息与市场情况有明显偏离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视情节将暂停其电子商城交易资格。
下一步,吉林省财政厅将定期调度各地区电子商城运行管理情况。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在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子商城建设情况、商品上架范围、价格监控管理和交易规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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