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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江西: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为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强调,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通知》鼓励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各地可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电子保函。

  《通知》明确,根据《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通知》还规范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相关要求: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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