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就《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成专门调研组赴浙江省杭州市学习调研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制度建设相关事宜,后结合自治区电子卖场建设实际情况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经与电子卖场运营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多次沟通、商议后,在总结自治区电子卖场试运行一年来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卖场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建设。“共建、共用”是指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全区电子卖场统一建设,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共享、共管”是指商品库、入围供应商实行“一地入驻、全区共享、共同管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对入围供应商和上架商品按照“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实行首席负责制、常态化和属地化管理。
电子卖场实行品目目录制。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由自治区运营管理机构依据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卖场供应商由电商、厂商、经销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严重违规的供应商,直接取消入围资格,凡被取消入围资格的供应商实行“一地取消,全区清退”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品管理包括商品录入管理、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管理、服务管理、价格监测管理等。其中,商品的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审核管理、价格监测管理等原则上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商品的录入管理、上下架申请管理、商品服务管理等由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负责。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负责商品信息的维护,申请上架和信息更新,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不得转包、分包。电子卖场中的商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卖场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并定期公开价格监测结果。
关于交易方式,电子卖场平台内部通过统一数据交换服务实现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各子系统间数据信息共享协作,完成从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备案书下达、商品上架、商品选购、线上报价、确认订单到合同签订、履约评价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电子卖场支持直购采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和定点采购四种交易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由各采购主体对交易行为开展诚信评价。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恶意拆分项目;恶意串通;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重点列明了电子卖场供应商的23种禁止性情形,包括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品,经销商提供非授权厂商制造商品的;电子卖场商品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的;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被采购人投诉的;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等等。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风险提醒或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供应商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可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驻资格,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第24种情形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零的”,若存在此种情形,则取消其入驻资格,重新申请入驻需经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后才可再次入驻电子卖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inermgzfcgc@163.com)或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邮政编码010098),并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链接
http://www.nmgp.gov.cn/2021/03/104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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