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发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马边财政检〔2021〕15号),对评审专家王**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幼儿床上用品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的说明与招投文件不一致,且作为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书,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作出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的认定处理。
监管部门认为,评审专家王**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之规定。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以及87号令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对其予以处罚。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