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工程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需按无过程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时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通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时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依法报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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