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帆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125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提到“本项目存在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封存样品进行检测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就该问题限期整改。”关于样品检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采购人、代理机构,成为易踩红线之一。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了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李德华。
一问:样品能不能检测?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样品并非完全不能检测。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对于要求提交样品的项目,制定针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事先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由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针对性的评审,有助于考察供应商的能力。
二问:合规检测样品有哪几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检测样品主要集中在两个环节,一是递交投标、响应文件之前;二是履约验收期间。李德华表示,在实务中,合规检测样品需要符合以下四项要求:一是规定了需提交检测报告,或者设置了特定情形下进行样品检测的要求;二是要求提供的样品应具代表性、经济性等特征;三是已做好了样品的接收工作;四是已做好样品检测和评审的保密工作。
三问:违规检测样品有哪几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评标结束至货物开始履约验收期间任何对样品的检测均属于违规检测,同时在评标评审中,样品可以作为评审内容,但一般不应当进行检测。李德华提出,违规检测通常有四种情形:一是未对样品提供检测报告相关要求作出规定;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三是设置不具有操作性的评审标准;四是采购人对中标人封存样品再次进行检测。其中,情形四正是125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涉及的问题。
四问:什么是对封存样品?
李德华进一步对“封存样品”进行了解释,即封存应当具备两个要求,一是封闭起来,二是予以保存。封闭即将行为指向的对象与采购人以外的主体甚至是采购人内部无关的人员隔离开来。保存是指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得行为指向的对象能够保证适当的状态作为履约验收或者争议解决的依据或参考。为实现封存,可采取共同见证、密封包装、库房保管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五问:评审专家仅靠触摸等方式不能判定样品是否合格,能不能检测?
李德华指出,实践中,对样品的评审仅通常限于评审专家通过观察、触摸等感觉的主观判断来评审,不能用仪器等检测方式对样品进行客观评审。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根据该条款,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形限定于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等情形,而采用检测仪器对样品进行客观判断的评审方式已超出此条款的范围。至于必须通过客观指标判断的,应当采取在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中明确的方式进行。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果采购文件对这些客观指标有疏漏,又不宜采取重新采购等方式改正的,可以通过样品检测作为补救措施。
六问:在履约验收时不确定成品是否合格可以检测吗?
在履约验收时,如果不确定成品是否符合要求,是可以检测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德华认为,条例中的这些规定只是明确不能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但并未禁止在履约验收时对最终成品进行检测。
本文内容将在2021年《中国招标》杂志第三期全文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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