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陕西制定《省际联盟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根据确定的采购品种及其在联盟省(区、兵团)医疗机构用量,组织联盟省(区、兵团)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确定中选生产企业的品种和价格。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方案》提出,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合同实行网签。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方案》强调,医保部门要做好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30%),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政策。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均衡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满足不同患者群体临床用药需求。
附《方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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