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行为,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福建发改委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考评实行记分制。其中,评标专家存在11种情形之一的,由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一是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二是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30分钟(含)至60分钟的,每次记5分;超过1小时的,每次记10分;三是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每次记15分;四是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每次记5分;五是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的,每次记10分;六是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10分;七是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10分;八是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0分;九是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10分;十是不配合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15分;十一是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每次记1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记20分。
与此同时,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4种情形之一的,由福建发改委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一是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记10分;二是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记10分;三是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现场管理、考场纪律的,记10分;四是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的行为,每次记10分。
《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首次被认定不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评标专家被认定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15分及以上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30分及以上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被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3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附《暂行办法》下载链接:
http://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bwgfxwj/202012/t20201217_5492831.htm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