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发布《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目录及标准》将除成都以外的县(市、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全省统一将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以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全省各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从2020年4月开始,四川省财政厅启动《目录及标准》草拟工作。根据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借鉴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经验,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初稿)》。
2020年6月18日,向全省市(州)财政局发出《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征求 意见的通知》(川财采函[2020]22号),书面征求市(州)财政部门意见。共计收到书面反馈意见30条,采纳13条,未采纳17条,未采纳的主要是建议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或者减少某些采购品目,因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不一致,未予以采纳。
2020年8月12日-8月25日,在研究吸纳市(州)财政局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通过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书面及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8条,均未采纳,主要是建议非招标工程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因建设工程项目满足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条件,且中央预算单位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也包含了这部分工程,具备实践基础,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2020年9月30日,组织成都市财政局、眉山市财政局、教育厅、省法院、省政府采购中心、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优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召开咨询论证会,针对公开征求意见后修订完善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论证稿)》进行咨询论证,所有论证的代表均予以赞同,并提出了2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后,采纳5条,未采纳17条,主要建议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或者减少某些采购品目,或者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划分为省、市、县三挡,因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不一致,未予以采纳。
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最终形成《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据了解,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为了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稳定性,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次《目录及标准》不再限定适用期限,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未来没有出台新的《目录及标准》时,本次发布的《目录及标准》将长期有效。
《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项目进行了如下修改:
1.货物类。删减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了“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参考中央国家机关现行集中采购目录,综合考虑我省实际,增加了“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删减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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