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陕西省组织起草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信用主体申请不公开的守信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撤销公示。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不再披露。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和项目支持、资质认证、科研项目管理等应当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附《征求意见稿》下载链接:
http://sndrc.shaanxi.gov.cn/fgyw/tzgg/JBVrQ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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