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州市发布《荆州市人民政府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作出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采购人应当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经采购人和相关机构评估不宜面向中小企业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存在影响质量和履约的情形外,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应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实施意见》要求,要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价格扣除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项目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高小微企业竞标的价格优势;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实施意见》明确,要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和零星工程采购人原则应自行组织采购。
《实施意见》强调,应精简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在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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