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等部署要求,河南、湖北、黑龙江等地接连出台了工程价款过程结算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省市在工程价款划分结算周期、工程价款在每个阶段的支付比例、承包方被拖欠工程款时的权利保障、保障建设资金的到位、发承包方的担保方式提出了哪些共性或差异性的措施,《中国招标》杂志社进行了细致梳理。
一、北京市: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3年4月9日
核心举措
1、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4、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由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先行垫付,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和承包资格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上海市:工程款结算和余款支付方式不一致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4月5日
核心举措
1、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
2、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余款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重庆市: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结算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0日
核心举措
1、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进度结算应包括当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索赔价款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发承包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价款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应直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2、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对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先行结算并予以支付。
四、河北省:
《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核心举措
1、项目资金不到位或不落实的,不得批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严禁政府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贵州省: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核心举措
1、预付款结算。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可催告发包单位支付,发包单位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单位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逾期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按比例予以抵扣,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2、进度款支付。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单位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单位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发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单位可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3、政府工程不得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将严禁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工程的重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政府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政府工程,应当按规定明确先审查后支付清算资金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主管的政府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管理。
六、河南省: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2020年7月16日
核心举措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3、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七、湖北省: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考虑标段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1日
核心举措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专业工程;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2、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八、黑龙江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核心举措
1、期中价款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2、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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