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就《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版目录》)的具体执行作出规定。
湖北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21版目录》要求,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可以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2021版目录》明确,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021版目录》指出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据悉,《2021版目录》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21版目录》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地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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