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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投标费用索赔是否成立

合同终止是指发生了一些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那么在需要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最终合同因为某些事由终止了,可以要求对投标费用进行索赔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出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条款,希望下文中所述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终止投标费用索赔是否成立

合同终止与合同未订立并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合同终止投标费用索赔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并不代表招标方与投标方没有订立合同,而是合同已经成立,甚至已经开始履行了,但发生了一些法定事由或者一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而导致合同终止了,这时不能将履行不能的过错全部归于某一方,所以是不能要求对投标费用进行赔付的。更多法律咨询,请您联系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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