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是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条件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本文所称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
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由于已经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服务。
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可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不需要招标,所以使用“采购人”而不是“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集团公司是A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集团公司具有A项目施工的相应资格和能力,但A项目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施工直接发包给集团公司。
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既可能为采购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提供给他人。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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