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被拖欠又多了一道防线。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转发建设部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按规定,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项目,在工程投标、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承包商付款的环节上都需要进行担保,以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各方的权益,避免房地产项目出现拖欠民工工资。
在参加项目投标时,投标人需交纳保证金,或者以担保人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如果没有担保人向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作开发商建设资金未落实,则不具备开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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