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自行招标情况说明;
(3)自行招标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证明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有关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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