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投标招标的情况,往往是会涉及到保证金的,一般保证金会按照规定退还,那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保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保证金,当投标人不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标保证金就有可能不退还。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二、保证金的性质有哪些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笔者认为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二)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
(三)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三、诉招标办退还投标保证金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应当是民事诉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诉讼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就招标办是否应该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一争议来讲,招标办的作用是受招标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管理投标保证金,因此,拒不退还保证金属民事争议。诉讼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本案中的被告招标办虽然是行政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但宪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授权,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代收保证金的只能,因此招标办并不是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而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委托关系。因此,我认为该案属于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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