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公共采购规则一如既往地重视规范性建设,但同时也增加了很多灵活性,让招投标机制“刚柔并济”。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采购人的赋权。
一是在采购程序上更加公开透明
程序的公开透明开始延伸到采购程序的细节,比如对招投标中的分包,要求对分包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再比如当拒绝供应商投标时,拒绝的程序和理由都要公开;又如公开透明的时限要求更加严格,不少规则条文都要求在采购程序发生后要及时将信息公布于众。
二是规范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管
日本近年来对招投标制度中串通投标的规制程序值得我们借鉴。2016年10月,日本由公正交易委员会通过了新法《防止串标商议——反垄断法与串通招标投标等相关行为防止法》,将串通招标投标单独立法,不但实现了与反垄断法的融合,还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流程的处罚等规定。
三是增加采购人的裁量权
但这种裁量权要以完全的公告或信息公开为前提。如欧盟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或文件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或者表面上是不完整或错误的;或者丢失了具体的文件,采购实体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适当期限内提交、补充、澄清或者完善相关信息和文件,只要这些要求完全遵守了平等对待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欧盟公共指令还授予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调整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修订合同”的裁量权。对“异常低价”的审查和否决也是新一轮采购规则中采购程序灵活性的一个体现。
四、采购手段:电子化和标准化
电子化包括电子化系统建设、电子反拍卖采购方式的引用、电子化信息发布、投标书电子目录等。采购标准化则主要包括采购文件的标准化和采购程序的标准化。这一方面欧洲统一文件(ESPD)、英国的标准选拔问卷(SQ)都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目前在电子招投标采购方面已迈出了很大步伐,也在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中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了规定,如2017年12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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